执行当中的保全书怎么写?

执行保全的意思是在执行程序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此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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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写明标题,也就是写明该份申请系保全申请。其次,写清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写明请求事项,其中必须写明要求保全财产的总金额,或以相应价值的财产”,
2.就是正文部分,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需要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捺印,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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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全首先要写一份保全申请书,如果是在诉前申请的,申请书交给立案庭。接到申请后,立案法官或者审判法官会在5日内作出保全裁定书,然后将裁定书移交给执行局,执行局会在5日内开始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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