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可以请哺乳假吗?

法律分析:在产假结束后职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工作许可的条件下,办理哺乳假手续,哺乳假最长6个半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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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生育孩子。申请哺乳假的条件之一就是已生育孩子。也就是育龄妇女已生育子女的,在产假结束后,都可以享受哺乳假。还在怀孕阶段没有哺乳假。
2、已休完产假。申请哺乳假的条件之二就是已休完产假。要想请哺乳假,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已按照国家和地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修完产假的。这里的产假包括法律规定的98天或113天的产假、延长生育假以及纯母乳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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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已生育孩子。申请哺乳假的条件之一就是已生育孩子。也就是育龄妇女已生育子女的,在产假结束后,都可以享受哺乳假。还在怀孕阶段没有哺乳假。
2、已休完产假。申请哺乳假的条件之二就是已休完产假。要想请哺乳假,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已按照国家和地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修完产假的。这里的产假包括法律规定的98天或113天的产假、延长生育假以及纯母乳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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